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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銀行債轉股:如何影響貨幣政策和信貸投放?
隨著10月10日國務院對外發布《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及配套的《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新一輪債轉股正式拉開大幕。
相比上世紀末的政策性債轉股,新一輪債轉股強調要遵循法治化原則、按照市場化方式有序開展,建立債轉股對象企業市場化選擇、價格市場化定價、資金市場化籌集、股權市場化退出等長效機制,嚴禁將 僵尸企業 、失信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作為債轉股對象。
所謂債轉股,一般理解是,企業的負債轉化成對企業的持股,對銀行來說,就是把貸款折算成對企業的持股。在中國1998年啟動的那輪改革期間,為了解決國企之間盤根錯節的三角債問題,這一舉措使用較多,并形成了銀行對企業的持股。當時針對的主要是不良貸款,且為政策性推動,帶來很多問題。
10月10日下午,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財政部部長助理戴柏華、人民銀行副行長范一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孟建民、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國新辦舉行的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有關政策情況發布會上,詳解了兩次債轉股的不同、如何防止債轉股成為某些債務人的 免費午餐 以及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如何配合本次債轉股。
以下是澎湃新聞根據發布會實錄梳理的關于這次債轉股的若干問題:
問題一:這次債轉股和上世紀90年代政策性債轉股有什么區別?
連維良在吹風會上總結了兩點不同:方式不同以及環境不同。
所謂方式不同,即上世紀90年代末的債轉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債轉股,轉股企業、轉股的債權以及實施機構,主要是以政府為主確定,包括債轉股涉及的資金籌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籌集。這次債轉股是市場化、法治化的債轉股,債轉股企業轉股的債權、轉股的價格、實施機構不是由政府確定的,而是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確定的,包括債轉股的資金籌措也是由市場化方式籌措為主,各相關市場主體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
所謂環境不同,指的是這次債轉股所面臨的體制機制環境和法治條件等方面,與上一次債轉股都有了很大的變化,最重要的就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完善,涉及到的各項法律法規更加完備,而且所有制結構更加多元化,包括企業、銀行、實施機構在內的各種市場主體法人治理結構也更加健全,特別是資本市場也更加趨于成熟。因此,當前也有條件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來實施債轉股。
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當然政府也不是無所作為,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導,規范和監管,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所以,市場化、法治化是這次債轉股的主要特點,也是與上次政策性債轉股最大的不同。 連維良表示。
問題二:哪些企業可以債轉股,哪些企業不能債轉股?
連維良表示,可以債轉股的企業,首先肯定是針對遇到困難的高負債企業,但這些高負債企業必須是發展前景好、產業方向好、信用狀況好的高負債企業。文件具體明確了 三個鼓勵 類企業,即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四類企業禁止債轉股。禁止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 僵尸企業 債轉股;禁止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嚴重失信企業債轉股;禁止有可能導致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債轉股;禁止債權債務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債轉股。
問題三:這次債轉股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哪些風險?(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