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法人作為”關聯方“與公司進行業務活動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在經濟往來中不僅可以有效的節約諸如信息、監督、管理費用,更可以活躍法人自有資本。但由于法人與公司控制權的緊密聯系,很難不受“利己因素”的誘導,而保持客觀的獨立性。如何真正體現“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成為“內審制度”的重要課題。
從資產負債表的右方不難發現,企業獲得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股東投資,別一種就是向”債權人“借錢。隨著2014年3月1日實收資本”實繳制“向”認繳制“的轉變,企業最初的資金來源通常都是向”法人“借錢。并且“公司”作為拋棄個人色彩的存在,“借貸”資金本就是它的日常業務,如此才能在“管控”成本的過程中,達到“盈利”的終極目標,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法人
”債權債務關系“的建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符合相應的規定,并且”內容“真實,”用途“合法”,如此依托于法律,法人才可以“借錢“給公司。那”借錢“與”投資“有什么區別呢?
1、”借錢“是"投資“的延伸:由于股權比例的限制,每個股東向公司的投資都是有限的,但由于市場競爭,業務發展等需要,在不改變現有股權結構的情況下企圖從公司獲取更多利潤的方式就是向”朝陽企業“通過”借貸“方式投資。這樣不僅擴大了企業”資金“規模,也間接的增加了”利益相關者“為企業負責。
2、”借錢“的報酬較低:與股東相比,“借錢”是根據相關“借貸合同”約定的利率取得的“有償”,是企業的一種負債,對于巨額利潤沒有所有權。
3、“借錢”的風險較小:由于取得的報酬固定,那么無論企業是好是壞,債權人都無須對它的“生死存亡”負責,即便是在企業注銷時,法律上也明確規定:債權人的利益要優先于股東。
綜上所述:從”關聯方交易“、”資產負債表制定“、”債權債務關系合法“三個方面都不難看出,“法人借錢給自己的公司都是允許的”,甚至可以說是日常經營活動中普遍的資金流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