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我的看法吧,感覺這是一個比較荒謬的問題,因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發生的事情,除非那個銀行內鬼動了手腳,非法修改數據轉移錢財,但這個也視乎不大可能,因為銀行有嚴格的監控程序,一般人根本不可能進入這個系統。
我認為有兩點不可能
第一,銀行不會拿信譽看玩笑,除非倒閉。
銀行不可能突然私藏用戶的錢,因為銀行也是靠強大的國家信任在生存,銀保監會對他們的風險管控也是銅墻鐵壁般的關注著,每天銀行的流水上億,怎么會獨吞你的理財存款呢?因為不值!
第二,國家的法律保障很健全,正規銀行牌照絕不會踏出雷池半步。
保留證據是公民的合法權益,但目前很多證據都是網上電子發票等,可以自己下載保存,對于銀行私吞用戶理財資金的,目前還沒有出現,只有高利潤的理財風險才可能吸盡你的財富,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一般都會有風險提示的,銀行相當于扮演者第三者的角色,高利息的理財產品的購買,自己還是要加小心的。
以下附銀保監會的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5.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6.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7.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8.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9.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