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產品風險劃分種類很多,但是如果在發行方和管理方承諾保本保息的情況下,理財產品實際經營的風險影響就已經很小了,而是剩下了發行方和管理方的風險。
與產品運作相關的風險,也叫“純理財產品風險”,就是結合理財底層資產經營相關產生的,純業務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類:
1、金融市場風險: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將投入相關金融市場中去,金融市場波動將會影響理財產品本金及收益。比如,在遭遇1998年的金融危機時,由于全球資本市場均大幅下挫,當時大多數權益類理財產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
2、底層資產信用風險:理財產品的投放如果與某個企業的信用相關,比如購買企業發行的債券、投資企業信托貸款等,理財產品就需要承擔企業相應的信用風險,如果這個企業發生違約、破產等情況,理財產品投資會蒙受損失。
3、變現流動性風險:某些理財產品期限較長或投資于難于及時變現的金融產品,在理財產品到期時,管理方無法及時出售此類產品,而可能面臨無法提前贖回理財資金的風險或面臨按照不利的市場價格變現所致的虧損風險。
4、通貨膨脹風險:由在通貨膨脹時期,貨幣的購買力下降,理財產品到期后的實際收益下降,這將給理財產品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損失的大小與投資期內通貨膨脹的程度有關。
與產品發行方和產品管理方相關的風險,可以統稱為“業務管理風險”,主要在于:
1、操作管理風險:理財產品的受托人,管理、處分理財產品資金的水平,以及其是否勤勉盡職,直接影響理財產品投資的理財收益的實現。
2、償付能力風險:在理財產品發生風險后,發行方和管理方是否有能力履行理財產品給予投資人的承諾,也就是能否承擔償付責任的能力。
3、管理方道德風險:是指管理方從業人員和關聯方機構不本著為理財產品投資人負責的態度,所做的個人或者機構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引發或者促使風險事故發生,以致引起理財產品損失。
與理財產品緊密相關的類似不可抗力風險,也是主要分為兩類:
1、理財政策風險:受理財市場相關法規政策影響和所在國的監管政策,導致理財產品的投資、償還都不能正常進行,這將導致理財產品收益降低甚至理財產品本金損失。
2、不可抗力風險: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可能影響理財產品的投資、償還等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理財產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損失。
小結:仔細分析理財產品風險,才能有效區別在發行和管理方不同承諾條款背后,投資者應該注意那些風險。
那如果是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會受到哪些風險影響呢?
既然已經是發行方和管理方承諾保本保收益,基本上產品自身風險都不再考慮在內,但是其最關鍵受到的風險就在于業務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
承諾后的產品自身風險,都將轉移到業務管理風險之中
1、保本保息理財產品一直備受爭議,正常情況下只要是投資就會存在風險,但是如果產品方和管理方承諾了保本保息,也就是不僅保障了本金,而且還保障了收益; 那么怎么能承擔住這種風險呢?
2、發行和管理方的償付能力就變成了最大的理財產品風險。如果發行和管理方經營不善、破產倒閉,導致其不能履行承諾,沒有經濟償付能力,才兌現承諾。
3、發行和管理方的道德風險將讓推卸責任,將其自身風險推到政策風險終,或者不可抗力風險或者其他第三方風險中,不肯承擔兌付責任。
4、各種不可抗力風險的發生,讓管理方也無法去承擔兌付責任。
小結:投資者可以看到,在承諾保本本息之后,所有風險都全部移入發行和管理方機構那邊,那么如果他們經營不善、償付能力不強或者存在道德風險,那么理財產品仍然風險巨大現階段保本保息產品的風險發生案例分析
發行和管理方跑路,擔保方拒絕承擔責任, 理財產品風險導致償付風險發生
深圳工行代銷了中信墨韻1號藝術品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信托合同顯示,上述產品所募集的資金用于投資包括張大千、齊白石、徐悲鴻等大師的書畫藝術作品,閑置資金則用于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理財序資等。發行時間為2011年8月12日,期限為36個月。合同約定,受益人年收益率為6%,深業擔保為“墨韻1號”的回購提供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原來藝術品市場受沖擊致信托資產大幅縮水,導致受益人無法收到后期收益款。擔保方深業擔保此后也失聯。
發行和管理方虛假承諾,道德風險導致理財產品損失
恒天財富將股權投資產品被宣傳為固收產品,資管計劃于2015年底成立,主要投向百歲蘭投資、大成創新子公司設立的并購基金中,且由“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千里”)作為劣后級有限合伙人。
然而,上述并購基理財序向的3家企業,不僅財務數據異常,而且與保千里有利益關系。保千里陷違規事件后,投資者的7億元資金便無法按時退出。
小結:從上面兩個案例看出,承諾并不構成安全,發行和管理方才將是對于保本保息產品最大的風險,而且一旦發生,投資人損失巨大,有可能本金全部喪失。資管新規就是打破了保本保息的剛性兌付
為什么推出出資管新規?要合理界定理財發行方、渠道方和投資者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各自承擔相應的風險
當理財產品出現兌付風險時,推動理財業務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
理由之一是:剛性兌付增加了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剛性兌付導致理財產品的風險和收益不匹配,誘發投資者資產配置不合理調整,抬高了市場無風險資金定價,引發了資金在不同市場間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動。
理由之二是:剛性兌付引發投資者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由于長期以來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較少被打破,一些理財投資者的風險承擔意愿遠低于股票、外匯、基理財序資人,過于追求收益,不愿自擔風險,如果不能按照預期兌付,可能擁堵機構網點,要求機構償付資金,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資產新規發布以后,將明確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再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要打破剛性兌付的“慣例”
打破剛性兌付,理財產品不得保本保息。今后這種現象將不會存在,銀行不得承諾保本保息,要嚴格執行“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產品虧了投資者要自己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