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上取款業務,涉及到的會計主體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存款人,一方面是銀行。
你所說的存折上取款在借方發生額,是從銀行的會計處理來表述的。只有弄清楚的二個會計主體不同的處理方法,你才能理解這個問題。
存款人如果是自然人,一般自己是不會做帳的,只需要有一本存折,就可以看清自己的銀行收支情況。
如果存款人是企業法人,當他從銀行賬戶上取錢的時候,銀行存款減少,現金增加,會計分錄是:借記現金,貸記銀行存款。
因為對于企業來說,無論現金還是銀款銀行都是企業的資產,現金放在自己手里,或者存入銀行,企業資產的所有權不會變化。上述會計分錄是廣大會計都比較熟悉掌握的,是借貸記賬法下的基本會計分錄。
但是了解銀行會計處理的人不太多。作為銀行來說,銀行存款并不是銀行的資產,對銀行來說,企業放在銀行的存款實際性質是銀行的一種負債,由于資金的所有權是企業,銀行存款其實是銀行欠企業的錢,類似于其他應付款,銀行是需要還給企業的。
當企業把錢存入銀行的時候,銀行你應該記入貸方(負債的貸方表示增加),而當企業支取的時候,銀行應該記入借方(負債的借方表示減少),銀行機構賬面上,銀行存款的期末余額應在貸方表示,表求企業存入銀行的資金余額。
銀行存款賬戶對于企業和銀行來說,其性質是截然相反的,這也就是為什么在存折上取款時,銀行會計要記入借方發生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