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合法籌集的資金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證券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我國的證券自營業務,一般是指場內自營買賣業務。
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真實、合法的資金和賬戶
(2)業務隔離
(3)明確授權
(4)風險監控
(5)報告制度
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相比較,根本區別是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為盈利自己買賣證券而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代理客戶買賣的證券。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決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證券公司自主決定是否買入或賣出某種證券。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證券公司在買賣證券時,是通過交易所買賣,還是通過其他場所買賣,由證券公司在法規范圍內依一定的時間、條件自主決定。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證券公司在進行自營買賣時,可根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買賣品種、價格。
2.交易的風險性。風險性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區別于經紀業務的另一重要特征。
3.收益的不穩定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自營買賣,其收益主要來源于低買高賣的價差。但這種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續費那樣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