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有關建立法規清理長效機制的工作要求,銀監會啟動了新一輪的法規清理工作,對成立以來至2017年5月底發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并將與“放管服”改革決策不一致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作為重點清理對象。
2018年1月30日,中國銀監會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3月19日發布《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正式公布了銀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
一是廢止《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2部銀行業規章;二是廢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50件規范性文件;三是失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風險監管防范交易對手風險的通知》等34件規范性文件。
同時,按照國務院有關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同時公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省 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等499件繼續有效的主要規范性文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