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交易規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6月14日。
此次《意見稿》適用范圍為“北向通”,即外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投資于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制安排。
《意見稿》顯示,“北向通”交易的品種為現券買賣,可交易的券種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各類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公司信用類債券、同業存單、資產支持證券等。
“北向通”交易日為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日期,具體為每個交易日北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意見稿》規定,境外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的請求量最低為100萬元人民幣,最小變動單位為100萬元人民幣。
《意見稿》指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將對“北向通”以下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測:(1)頻繁發送不反映真實交易意向的報價量;
(2)報價回復價格、成交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3)以任何形式操縱市場、進行內幕交易,擾亂市場秩序;(4)未按成交信息履行結算義務,多次出現結算失?。唬?)人民銀行、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如果“北向通”投資者發生上述異常交易情形,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視情節輕重采取口頭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蛉∠?ldquo;北向通”交易權限等措施。
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1.1為保證“債券通”業務規范、有序開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關于“債券通”的聯合公告,人民銀行《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9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全國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10〕第283號)(以下簡稱“《債券交易規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交易流通規則》(中匯交發〔2015〕第203號,以下簡稱“《流通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