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看來是知道債務官司要輸的。這個小聰明現在是躲不過法院的判決和執行的,德先生忠告還是老老實實面對現實,看怎么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吧。
公司與其他機構產生的債務糾紛,被人起訴到法院。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法人代表評估了一下判決結果,可能對本企業非常不利,就想出了變更法人,將自己從官司中脫身出來。想想這簡直就是損人利己嘛?那新的法人代表怎么想?他就愿意做個背鍋俠?不去走正道,想想怎么應對官司,怎么去解決問題,而是想歪門邪道,想自己的私利,這種企業能搞得好嗎?
法院天天審理案子,用法律做工具,來去判斷如何裁決。在這過程中,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會用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等等進行了概括。同法院耍這小聰明能過得去嗎?可以明白告訴:法人代表個人是不承擔企業的債務還款責任的,但是如果企業不履行法院判決,法定代表人仍然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甚至被限制出境。
那么現在改法定代表人有用嗎?其實從債務發生的那天起,修改法定代表人已經沒有用。法院會去查明法人在此債務中所起的作用,和對后續債務履行所要承擔的責任,來決定是否在企業債務清償過程中將哪些人納入責任人范圍。有可能原定法人不承擔責任,有可能原法人和刑法人都承擔也有可能,也有可能只有原法人承擔責任。這個裁決的權利是在法官手中,由法官審查案件,得出自己的裁決。
例如有些法人代表是空掛,本身不參與企業經營的任何事物,也對案件履行沒有任何影響。那法院可能就不會讓法人代表承擔,法院會找出實際控制人,來追加其承擔責任。這種裁決的核心就在于誰在管理這個企業,誰在運轉這個企業,誰對債務的履行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作用。
這么一講就明白了,變更法人可能對未來的債務履行責任劃分有一點點影響,但不會對之前的責任承擔有任何變化。我們看一看最近熱炒的王思聰訴訟,王思聰在普思文化公司中既擔任法人又是大股東,但法院對其限制三高,不僅僅是因為他是法人,更多的是因為他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最后想想,連王思聰都沒逃脫出被限制高消費的處罰,那么題主能逃脫法院的慧眼嗎?還是面對現實,將精力用在如何償債的問題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