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提前做好安排,在突然離世的情況下,個人的股票賬戶和理財賬戶的資產的處理確實很麻煩。
對金融機構來說,首先負有為客戶賬戶和資產保密的義務。在客戶沒有主動要求的前提下,一般是不會隨便聯系客戶或客戶家屬的,而且很多時候,金融機構是不知曉客戶家屬的聯系方式的,也很難知曉客戶是否離世。因此,金融機構是沒有義務去通知客戶的家屬的,實際上也很難做到。
其次,客戶如果去世,其相關的金融資產還是會繼續存在,并不會被金融機構吞并。如果股票賬戶里的錢是保證金,則會按照存管規定,定期結息;而如果賬戶持有的是股票,則仍會以股票形式存在,除非相關的上市公司退市。
第三,家屬如果不知曉其是否有相關的理財賬戶和資產,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來查詢并取得這些遺產的。
通過公證機構開具《存款查詢函》。公證機構審查繼承人資格后,繼承人可以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包括第三方理財平臺如支付寶、微信財付通等的資產。
通過遺產公證拿回死者遺產。在各金融機構查詢到死者遺產并開具財產證明后,還需要另行通過公證機構確定相關的遺產繼承人,在備齊所有資料的前提下,所有人到場或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書,由任意一個繼承人帶上相關資料到相應的金融機構提取資金,如股票不愿意繼續持有,就還得賣掉才能分配。
如果繼承人比較多,死者在不同的理財平臺賬戶也開得多的話,又要牽涉到公證,那操作起來就很麻煩。如果不忌諱的話,可以取巧一點,所有的繼承人可以商量以其中一個繼承人作為被告,以遺產糾紛為由將對方起訴到法院,然后讓法院查詢死者的所有遺產就可以。在這方面,公權力機關比個人好使得多。
可見,這種家屬不知情的,要拿回死者的金融資產,要么公證要么打官司,都是費時費力還費錢的。隨著我國居民金融資產的日趨增多,這類情況以后可能會高發。因此,對于投資者而言,最好還是提前做好安排,如告知親屬相關的資產和賬戶以及密碼等;實在想保密,也可以在律師的見證下,提前立下遺囑,在遺囑中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