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一般來說,在企業成立的時候,就應該理好相應的章程,對于在經營過程當中,股東要撤資進行約定。
過年前跟4位其他合伙人一起,我們成立了一家公司,一共有5位股東,后來因為經營過程當中的意見不合,陸陸續續都想退出。
還好我們事先有約定,所以退出過程沒有鬧出太大的問題來、按照最初的約定,如果有股東退出,首先看看內部有沒有人愿意接手,如果有人愿意接手沙發協定好轉讓的價格就可以了。
假如內部沒有人接手,則按照企業已創建的年份,來計算股權的價格。最初約定的是5年時間,如果第1年內退出,可以獲得原投入資金的60%,第2年退出可以獲得70%,直到第5年之后退出可以獲得投資的本金。
這樣設計一個折價收回股權的方式,就是為了在一開始的時候約束股東不要輕易退出。
因為有了這些設計,所以雖然后來出現撤資的行為,但是,沒有影響公司的運作,也沒有影響股東之間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