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目不公開可以作為退股的理由,但不是法定理由。
退股的理由有很多
一、公司章程約定退股的事由出現
比如大股東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不公開賬目。
二、投資協議中約定退股的事由出現
比如大股東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不公開賬目。
三、公司法中規定的退股情形出現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包括賬目不公開的其他眾多理由
比如,賬目不公開,干的不爽等等都可以作為理由要求退股。
上述的四個理由,公司法中的理由效力最大,其次是章程和協議,這三個理由起訴法院有可能管;但第四個理由,法院一般不受理。
補充資料
大股東賬目不對其他股東公開,侵犯了其他股東的知情權和查閱權。
一、公司法第33條規定了股東的知情權和查閱權。具體的范圍有: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財產清單、年度帳目、董事或經理室和監事會成員的名單、以及必要時集團總帳目;董事會向股東會提交的報告,經理室和監事會以及審計員提交的報告等。
二、股東的知情權和查閱權不能通過公司章程限制或剝奪
股東要參與公司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因此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查閱權是公司法的規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