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民法典》已頒布,針對擔保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和變化,并通過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我們一起來學習其中的變化和民法典中相關規定,從而對我們的日常生活起到保障作用,學習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典型擔保制度主要體現在合同編的通則分編與典型合同分編中,以及物權編的擔保物權分編。

典型合同分編中主要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規定,該章規定了擔保關系的一般規則,屬于基礎性規定。擔保物權分編延續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傳統擔保物權體系。

非典型擔保制度主要體現在典型合同分編中的保理合同章、買賣合同章中的所有權保留部分和和融資租賃合同章三個章節,非典型擔保適用規則為部分準用典型擔保制度。

我們如果要幫朋友忙,需要遵守有關《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作為擔保人,我們需要重點詳細請查閱《民法典》第二編物權和第三編合同中在關條款。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保證責任
第十六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額抵押權
第十八章 質 權
第一節 動產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十九章 留 置 權

第一個主要變化: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情形作出約定。
《民法典》第681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二個主要變化:關于保證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
《民法典》第681條第1款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個主要變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民法典》第683條第2款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第四個主要變化: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686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