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市場競爭非常激烈,誰也不敢保證在激烈的市場當中能夠保持長勝,萬一某一天出現一個決策失誤或者市場出現了一些突變,就有可能導致公司倒閉。
而目前很多公司在經營的過程當中都會借銀行的貸款或者其他機構的資金,如果未來某一天公司倒閉了,肯定會欠下很多債務,這時候各大債主肯定會把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的相關責任人償還相應的債務。
而對一個公司來說,法定代表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職位,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他代表的就是一個公司,因此很多人都比較關心,假如公司倒閉了,那么法定代表人需不需要用個人的財產來償還公司的債務呢?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情況是需要償還的,有的則不需要償還。
我們先來看一下不需要償還的情況。
法定代表人雖然代表著一個公司,但其實它只是一種象征性的職位,至于法定代表人有沒有實權,對公司有沒有控制權,關鍵要看你在公司當中有沒有股份,如果你沒有股份,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只要你沒有欠公司的債務或者為公司擔保,那即便公司欠再多的債務都跟你無關,你不用償還任何一分錢。
另外即便你在這個家公司當中有股份,假如這家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只要股東完成了實際出資義務,那就不需要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一旦公司破產了,那么就只能走破產的程序,通過拍賣公司的資產用于償還公司的債務,這樣跟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都沒有關系,債權人不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對公司的其他債務承擔責任。
再來看一下,需要對公司破產承擔債務責任的情況。
有些債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具體來說有幾種情況。
1、法定代表人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而且未完成出資義務。
現實當中大部分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而目前我國的注冊公司制度基本上不用實繳,大部分公司都是認繳。
對于這些認繳制的公司來說,只要公司正常經營,你沒有實繳也不會受到什么影響,但萬一未來某一天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了,而股東沒有完成出資義務,那你就必須在自己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債務責任。
比如一個人認繳公司200萬的注冊資金,那在公司破產之后,你沒有實際繳納200萬的資金,這時候你就需要拿出真金白銀200萬償還債務,如果你沒有完成這個出資義務,債權人就可以把你起訴到法院,或者要求拍賣你個人名下的相關財產,以達到償還200萬債務的目的。
2、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做了連帶責任擔保。
現在去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借錢的時候,為了更保障,很多銀行都會要求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作為連帶責任擔保,用個人名下的財產或者其他東西進行擔保。
假如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債務做了連帶擔保,那么在企業破產債務無法償還之后,相關債權人是可以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代為償還的。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只是做普通的擔保,那只能在企業清算之后不足以償還的部分,才能找擔保人進行償還。
3、法定代表人欠公司的債務。
現在有很多公司對公賬戶跟個人賬戶混為一談,有一些老板經常把公司的賬戶直接轉到個人的賬戶上,假如出現這種情況,那么在企業破產之后,個人所借公司債務未償還的部分就必須及時償還,如果你不償還,債權人同樣可以追索你的責任。
4、有轉移公司資產的嫌疑。
有些老板很精明,在發現公司經營不善,隨時有可能面臨破產的情況下,他們就可能悄悄地把公司的一些資產轉移出去,比如通過一些虛假合同買賣,或者低價轉移資產等方式,把資產轉移到其他人的名下。
假如出現這種情況,一旦債權人能夠列舉證據證明這種轉移資產存在,那么法院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在一定責任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5、法定代表人所注冊的企業是個人獨資企業。
我國公司注冊有多種類型,既有有限責任公司,也有個人獨資企業,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來說,它的債務處理方式跟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資產予以清償,由此可見,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時是這家個人獨資企業的唯一股東,那么在公司欠下債務之后,不論他有沒有完成出資義務都要無條件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