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執行后我們經常會遇到被執行人沒有錢的尷尬局面,遇到這種情況往往執行程序也無法順利進行,這時很多申請人希望通過拘留的方式迫使被執行人能夠盡快償還債務,或是被執行人的親屬償還債務。
但是法院拘留抓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主要參考2點:1.被執行人是真沒錢,還是裝沒錢;2.被執行人是否配合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真的沒錢,確實沒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且積極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那么法院是不會抓人的;
如果被執行人是裝沒錢或是通過轉移、隱匿財產造成沒有錢的假象,或是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那么法院是有可以抓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