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4:33:27 來源:網絡投稿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對外發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新的規定中,正式將以往的高利貸范圍由“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變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按照目前最新的一年期LPR值3.85%計算,那么高利貸的界限變為了15.4%,對此很多網友紛紛想說,那我以前借的20%、30%的高利貸也可以按照新規執行嗎?可不可以,一切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此次修訂的條款第三十二條中明確寫到了:本規定執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于本規定??吹揭矝],只要是新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都按照新規執行,也就是說如果你之前借的30%的高利貸,只要對方還沒起訴,后續起訴了,那么就是按照新規執行,反之如果在新規施行之前(即8月20日之前),法院已經受理了,不論是一審、二審查還是正在執行中的案件,都按照舊規執行,這就是溯不及既往的說法。
PS:有的人會說我原來已經結案的案件了,可以要求再審嗎?再審是不是又算重新受理了,抱歉,無論是此前的《民間借貸規定》,還是此次新的修改決定,都是默認適用“再審排除規則”。
很多人會說為什么在第三十二條中加了一點: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甚至大部人對于這里根本不理解它是什么意思?特別是2019年8月20日這個日期,是不是有特殊的含義,其實這個條款很簡單的,為的是避免有人以借貸發生時間市場上不存在LPR值來主張權利。
我國的LPR值首次出現于2020年8月20日([2019]第15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在這之前市場上沒有所謂的LPR值一說。舉個例子:張三2015年向李四借了300萬元,利率約定為24%,2020年8月30日,李四起訴了張三,法院按照新規判決張三需要償還本金以及每年15.4%的利息;對此李四不服,李四認為2015年與張三簽訂借貸合同時,市場上并不存在LPR值,所以兩人之間的貸款利率不應該按照LPR的4倍來確定,而應該按照雙方合同上約定的24%來確定。
對于李四的這點主張,法院是不會支持,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適用原則上,對于判斷個案中某司法解釋應否適用,是以該案受理前該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施行為標準,而不以案涉合同訂立時該司法解釋是否已經施行為標準。所以說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的錢,即使市場上沒有LPR值,只要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才起訴,都是統統按照LPR的4倍來確定(因為法院受理該案前新的司法解釋已經施),所以不管你們當時合同約定的利率是多少都沒影響。
總結
按照此次新規的第三十二條來說,目前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都是按照舊的規定執行,更別說你這個已經是正在執行的案件了,所以說已經在執行的高利貸案件,依然按照舊的判決規定執行,不在變化;不過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法院受理的案件,無論你們的合同是什么時候簽訂的,之前約定的利率是多少,統統按照新的LPR的4倍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