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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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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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還會不會卷款跑路
文/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董希淼
最近,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 業務指引 )。這個備受關注的業務指引,終于塵埃落定了。
2015.07
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出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第十四條對網貸平臺資金存管做出明確規定: 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2016.08
根據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2016年8月,中國銀監會等四部委公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2017.02.23
而前日出臺的業務指引,是對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和網絡借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深化。如果按輩分算,這個業務指引算是 孫子輩 的了。
那么,什么是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呢?所謂的資金存管,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網貸機構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資金監督等職責的業務。銀行作為網貸資金存管機構,可以明確開展網絡借貸活動的劃款依據是基于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的意志,而非平臺發出指令。銀行也更適合對實名開戶、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做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對出借人和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網貸資金實施存管之后,可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 見錢不摸錢 ,進而避免非法動用和挪用資金。
話說,這個 孫子輩 的業務指引,都規定了些什么呢?業務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原則和流程,對于商業銀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提出了多項具體要求,對網貸平臺申請存管業務時應履行的程序和責任、銀行開展存管業務應滿足的條件、職責和系統要求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業務指引明確指出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具資金存管人資格。可以預見的是,資金存管將成為網貸平臺 居家旅行必備之良藥 ,而商業銀行將成為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唯一機構。
通過對比2016年8月出現的 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 (下文簡稱 意見稿 ),我們發現,除了一些程序和技術層面的規定有所調整之外,業務指引中與 意見稿 不同的地方主要體現在四個地方:第一,存管人由之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為商業銀行;第二,強化了存管人免責條款,即不對借貸行為保證、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三,增加了非銀行機構開展存管業務的處罰,整改期改為6個月;第四,將擔保人相關資金納入存管范圍。(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