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詳細規定
該辦法規定:在該市轄區內依法設立,為該市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如注冊資本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經營擔保業務在2年以上(含2年),當年融資擔保發生總額是其年加權平均注冊資本3倍以上(含3倍),且對工業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占50%以上(含50%),接受該市工信委、財政局、金融辦等有關部門的監管沒有違規失信記錄,可以申請風險補償金。該市將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周期,按照當年擔保機構年日平均貸款擔保余額的0.6%給予風險補償,原則上年度最高補償額不超過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