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房產證給我,就相當于把房子抵押給我了,這個邏輯顯然是不成立的。這就好比,把你的身份證給我,是不是就把你本人抵給我了?把你的學歷證給我,是不是把你的知識抵給我了?
但凡是證,而且是紙質的證,都有可能丟失,也都有補辦的地方。光憑借掌握他人的“房產證”就想保障自己的權益,這是天方夜譚。
所謂抵押,必須要有兩層保障存在:
一、抵押登記機關的公信力
對于房產來說,抵押登記機關就是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動產登記中心存在的意義就是記錄抵押關系,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約束抵押人的不合理行為。
如果沒有不動產登記中心,勢必會出現“一房多抵”的行為。這和傳統異議的“二次抵押”還不同。前者是把房子抵押給多人,對每一個人都謊稱自己只把房子抵押給了對方。后者則是利用房子的剩余價值進行抵押,抵押雙方知曉二次抵押的背景。很明顯前者不合法,后者合法,雖然不一定合規。
不動產登記中心就好比是公證處,公證了抵押關系的存在。它是房產抵押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
二、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之前首先需要有一份抵押合同。這份合同是對抵押關系存在的最有力證明。合同上可以詳細約束相關權利義務,一般正規機構的抵押都有制式的抵押合同。
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這個權利靠抵押合同來保障。什么情況,什么時間,抵押開始,觸發什么條件可以起訴,可以追償,合同上都有約定。
如果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至少也要有抵押合同。
總結:
拿到朋友房產證就敢借錢給他,那膽子也忒大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動產登記中心的抵押登記,銀行的轉賬憑證。這四個要素最好都做好留著。如果將來對方不還錢,這也是起訴的重要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