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上,借貸是越來越普遍,有走網絡的,也有熟人之間的。如何辦理好合規手續,以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是關鍵。作為一名退休法官,在多年審理民間借貸案例中,整理出如下40多條獨到經驗。
一、寫借條、欠條的問題
1.【借條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2.【孤證存疑的借據】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3.【多張借條與總條】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后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4.【脅迫下的欠條】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并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系,并需支付怠于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轉賬憑條作為證據】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并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并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二、借貸責任主體的問題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單位有關人員基于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10.【借款債權的繼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三、借款合同項下款項的問題
11.【本金預扣利息之一】借款人雖主張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當頭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