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抵押的房屋拍賣后,所得資金先還銀行,其余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從題主的這個問題來看,由于住房價值才60萬,不夠銀行抵押貸款100萬,因此其他債權人實際是分配不到房屋拍賣的款項的。
這個結果是有法律依據的:房屋已經設立抵押,為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做擔保。由此,銀行獲得了該抵押住房的優先受償權。我國《擔保法》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在這個案例中,不管抵押房產最后是拍賣還是變賣,總之其所得價款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這也是抵押權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