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其他大神的意見比較一致,我不多說了,個人意見如下:貸后管理也罷,還是想提前收回貸款也罷,我的意見是既然放款了,您若不存在虛假資料和改變資金使用用途,可以不配合,國有銀行最不講究的就是建設,您需要仔細閱讀下您的合同,主要看看合同解除的約定條件,只要不會導致合同解除,我們可以拒絕配合,老百姓,不貸款,不存款,銀行就會倒閉,銀行要以服務作為任務,不是一家獨大的壟斷。
放貸一年后,就說明您的房子已經在銀行系統審批通過,審批的必要資料就是購房合同和發票,當然也會有許多開發商搞首付分期的政策等先不給開購房發票,用收據替代,那么出購房合同之前是必須會把首付款交了的,你說一年之后再問您要發票看有沒有首付能力,是自相沖突的,如果是要審核有沒有首付能力或者還款能力也是看銀行流水。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一年后才考查你是否有能力交首付,是不合理的。當初辦理業物時,銀行工作人員當時就該查清楚你是否有能力交首付的。至于為什么?只有銀行自己才能給你一個合理的解釋!開發商在你所貸款的銀行有一個賬戶里面有一定資金!如果貸款住戶每月一號沒有還房貸,銀行就在開發商賬戶扣錢,我有11個月貸款沒還銀行就扣開發商,,不太懂銀行為什么重新要這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