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與經濟詐騙是兩碼事,但通常有一定的聯系,有些時期也很難分清。
民間借貸是借款人向他人開具借款憑條、許以一定利率而獲得他人資金的一種借貸行為,按照現在最高法規定,只要不超過36%的利率都不屬違法行為。而經濟詐騙從一開始就是以侵占他人財產為目的的欺騙行為,比如假稱有投資項目而讓別人去投資,這就屬于明目張膽的經濟詐騙行為。
由于現在在民間借貸與經濟詐騙上的法律條款不明細、劃分模糊,使得不少民間借貸也成了實實在在的金融詐騙行為,出示借條只是一種幌子,錢到手之后轉為他用,根本不打算償還或履行自己的承諾。
現在需要加大立法或完善法律的力度,出臺民間借貸法和經濟詐騙法,將二者之間的行為進行全部界定,消除法治盲區和漏洞,讓詐騙活動無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