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利息是指在貸款合同期限內債務人應付的利息。罰息是指債務人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銀行計收的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債務人超過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日期后尚未償還債務,債權人開始計算的利息。復利是指銀行將到期不能支付的利息當作本金,再計收利息。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銀行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
裁判要旨:復利屬于法律規定的利率計算形式,銀行可以對借款人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保護。
案件來源: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與天津市萬特商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179號]。
二、計收復利時,應當將計息期所生的利息均計入下期利息的計算基數,即以貸款到期日為結息日,該計息期內的“利息”數額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產生的復利。
裁判要旨:“復利”指在每經過一個計息期后將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計算下期的利息;在每一個計息期,上一計息期的利息都將成為生息的本金。由此,中建投公司按季結息、并將之前計息期所生的利息計入下期利息的計算基數,符合“復利”應有的計收方式,亦符合雙方約定。豫園公司此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上海豫園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08號]。
三、貸款逾期后計算逾期利息的基數,應包括期內未按期支付的利息的復利。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案涉《信托資金貸款合同》第十二條第5項約定,對豫園公司在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中建投公司有權按的年利率計收復利。即案涉合同中就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復利利率及逾期后計收復利的罰息利率均約定為年利率,且關于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的計息方式均明確為計收“復利”。依據前述“復利”計收方式的分析,之前計息期所生的利息均須計入下期利息的計算基數,即以貸款到期日為結息日,該計息期內的“利息”數額即包括本金的利息亦包括利息產生的復利,故在貸款逾期后將期內的復利作為計息基數符合行業內通行的復利計收方式及雙方的約定。”
案件來源:上海豫園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建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08號]。
四、銀行對逾期利息不可再計算復息。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其中應當計算復利的利息指的是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而并非是對貸款逾期后的逾期利息計算復利。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只是規定了逾期利息和復利的計算標準,同樣不能得出對于逾期利息應當計算復利的結論。
案件來源: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和平支行與沈陽假日大廈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340號。
五、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總和不超過年利率24%不能要求調減。
裁判要旨: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只要總計不超過年利率24%,都應該肯定合同的效力,并沒有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要求調減違約金的余地,當然更沒有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前提。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與慶陽市智霖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案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355號。
六、法院判決利息應計算至給付之日而非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裁判要旨:但一審判決關于該部分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認定有誤,應計至給付之日止,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559號。
綜上,銀行對在貸款期限內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可以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但對罰息或逾期利息不能再收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