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富甲一方的老板,還是貧困地區的貧困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因為你是貧困戶了就可以隨意忽視法律,再說這個貧困戶是怎么拿到的貼息貸款名額還有待商榷。
先來了解下事情的經過
說到貧困戶因為貸款還不上被拘留,看到這個新聞估計很多網友都感到憤怒,認為法院專門挑軟柿子捏,但是當我們去理解事情的真相之后發現其實這個貧困戶被拘留是有法律依據的。
我們先來看下事情的經過。
李某是陜西省向洋縣的一個貧困戶,2016年李某借助國家扶貧政策向洋縣信用合作聯社借取兩年期小額扶貧貸款5萬元發展產業,但是到了2018年貸款到期之后,李某拒絕償還本金。最后信用社把李某起訴到了法院,洋縣法院于2018年11月向李某發出支付令,限其十五日內清償借款,但是在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李某置若罔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在法院判決書下達半年之后,李某仍然不履行還錢的義務,2019年7月11日,洋縣信用聯社向洋縣法院申請執行。7月12日,執行法官赴溢水鎮波溪村現場要求李某立即執行,李某自認為是貧困戶、沒有錢,聲稱發展產業賠了兩萬元,但依然堅持一分錢都沒有,一分錢也不愿執行,拒絕想辦法執行。鑒于李某明確抗拒執行,洋縣法院依法對其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有能力拒不償還貸款嗎,或者有騙貸行為的有可能面臨坐牢的風險
李某雖然屬于貧困戶,但是所借的信用社貸款并不是公益基金,而是有政府貼息的政策性貸款,其目的是為了幫助貧困戶發展產業,實現脫貧致富。但是這種政策性貸款雖然免息,但是并不是免本金,到期了之后還是需要償還的,如果貧困戶到期確實無力償還的,可以申請延期還款,一般延期還款的期限是1-2年之間。
但是貸款到期之后貧困戶無理由拒不償還貸款,也不申請貸款延期,那就是故意拖欠貸款。對于這種故意拖欠貸款的行為,銀行肯定會起訴到法院,如果判決書下來之后,貧困戶有錢,但是以投資失敗為由拒絕不履行法院的判決,那就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一種刑事犯罪,是要面臨坐牢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本案例當中,李某在2018年法院下達判決書之后仍然沒有當一回事,還自認為是貧困戶、沒有錢,發展產業賠了兩萬元而拒絕償還,這是一種抗法的行為,所以法院作出15日拘留并無不妥的地方。
除此之外,李某還有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李某當初申請的是5萬塊塊錢的貸款,但是他自己聲稱發展產業賠了2萬元,那還剩余的3萬元到哪去了?如果不是用于發展產業,那就是自己拿去做其他用途,這個是違背了政策貸款的初衷,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定為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這個不會因為大家是貧困戶或者富人就可以區別對待,即便是貧困戶在辦理政策貸款的時候合同里面也會對還款以及逾期違約做出相關規定,所以到期不還錢就屬于違約行為,就需要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