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在自己的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如果公司無力還貸,銀行只能追索公司財產。通常銀行貸款的擔保方式有兩種:資產抵押或者保證擔保,如果貸款企業無力還貸,銀行有權起訴處置抵押資產或者讓保證人代償。
不過有兩種情況,銀行可以追索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一種是公司注冊資本尚未到位。在認繳制的情況下,很多企業注冊資本是沒有全部到位的。如果這時借款企業無力還貸,銀行有權要求股東在已認繳但未出資到位的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還有一種更惡心。銀行會要求法人代表或實控人也簽訂個人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公司的有限責任就變成無限責任,個人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企業無力還貸,銀行就會追索法人代表或實控人的個人資產,最終讓企業老板要么傾家蕩產,要么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所以銀行最喜歡用這招來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