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有時會碰到,如果貸款人死亡,他的債務應該怎樣處理呢?作為債權人來說,如何進行追償還是有效的?
我身邊曾經發生一個案例,一個公務人員為自己的朋友進行擔保貸款,結果他的朋友投資失敗,最后銀行要求擔保人,也就是這名公務員進行賠償,然后公務員再向他的朋友進行索賠。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是連帶擔保人,貸款人死亡后,銀行是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的,因為擔保人相當于第二還款人,所以原來我經常提醒大家,在給別人擔保的時候一定要小心,不要把自己陷進去。
那么擔保人替死者還款后,如何進行追償呢?這時候擔保人可以了解死者有沒有遺產,如果死者沒有任何遺產,那么他的子女是沒有義務幫他償還債務的,擔保人只能自認倒霉。
如果死者名下有遺產,或者遺產已經被他的繼承人繼承了,這時候擔保人就可以向他的遺產繼承人申請追償,如果他的子女等繼承人不履行還款責任,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因為根據債權優先的原則,他的遺產繼承必須在償還完債務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分割,繼承人提前把他的遺產分配是不合法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你簽訂擔保責任的時候,不是屬于連帶擔保,而是一般擔保人,這種情況下,銀行會首先通過法院,申請用死者的遺產進行償還,如果他的遺產足以償還銀行的借款,那么和一般擔保人就沒有關系了,如果他的遺產不足以完全償還銀行的借款,那么剩余的未還款仍然需要一般擔保人進行償還,這種情況下,一般擔保人也無法再向死者的家屬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