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肯定不敢做高利貸生意,年息25%已經高得嚇人了,35%更加恐怖。我估計題主想說的是上浮比例,即原來基準上浮25%,現在發放前臨時簽訂補充協議,將貸款利率提高到基準上浮35%。
基準上浮25%是個什么概念呢?五年以上基準利率為4.9%,上浮25%后年息為6.125%,100萬貸款利息要付6.125萬;上浮35%的話,年息為6.615%,一年要比上浮25%多付利息4900元。如果貸款期限是30年的話,貸100萬兩者利息差了14.7萬元。
銀行這種做法,從道義上是說不過去的。——如果你一開始就告訴客戶利率是上浮35%,客戶就不一定選擇你這家銀行了。現在生米即將煮成熟飯,再告訴客戶要提高利率,逼得人家不得不接受,這種做法很不地道。
銀行現在名聲不好,多數就是其“店大欺客”的毛病造成的。銀行在談判中已經處于強勢地位,現在又得寸進尺,讓人所不齒。
對于這種情況,眼下我們普通百姓也只能吃悶虧,毫無應對的辦法。投訴吧,這還是商業談判,銀行也不違規,沒有把柄;去鬧吧,一句“上級行規定,我們也沒辦法”就把你打發回去。總之,銀行這種做法,合法合規,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