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員這里可以確定的說:不違法,但是暴力催收卻是違法的,高利貸和暴力催收又是緊密相關的,所以說放高利貸的往往游走在法律邊緣。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很多民間借款利率,竟超過銀行同期利率30至50倍。但在查案的時候,這些民間借貸卻往往讓法官和民警無可奈何,只能當作普通的經濟糾紛處理,原來放高利貸的人通過多種手段來規避法律風險。(目前國家正在推出新的相關法律法規來打擊高利貸)
主要有以下這些手段:
1、借款時就扣除利息,也就是所謂的砍頭息;
2、借條不寫利率,把利息加進借款數額內也就是所謂的合同額;
3、以違約金、投資回報率代替利率,偷換概念來規避風險;
4、口頭約定利率,不留痕跡,多份借條,上面僅寫借款數額和日期;
我們是生活中常常會聽到別人說關于放高利貸的相關消息,有些人也會借高利貸。但是如果民間借貸的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就屬于高利貸,對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也就是說,私人放高利貸既不是犯罪行為,也不是合法的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