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公積金擴大繳存新規2024 調整公積金基數執行年度什么時候?
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符合的法規權益,實現住房公積金制的可持續發展。該新規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原法規相比,新規主要有4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繳存主體的變化。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和駐泰軍隊文職人員,可以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法定就業年齡范圍內的新市民、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等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在10%—24%之間自行選擇。
二是調整公積金基數執行年度。原文書的繳存執行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現法規方法改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是新增提取方式。
對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等持續性提取業務,職工可以與市公積金中心簽訂協議,委托市公積金中心進行提取和支付。
四是確定監督檢查職能。新增監督檢查章節,確定市財部門對本行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職權,并切確說明公積金中心所對應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