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后能否領取失業金?一起來了解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你失業需注意什么?隨新社通小編來了解一下。
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失業保險的基本原理及其申領條件。失業保險是國為了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設立的一項社保制,它為失業人員提供了一定的經濟幫助,以幫助他們度過難關。然而,并不是所有失業人員都能享受到這一保護,失業保險的申領是有一系列條件限制的。
首先,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申請人必須按照法定參加了失業保險,并且所在單位和個人已經按照相關法定繳費滿一年。這意味著,只有那些參加了失業保險并按時繳納了保險費的失業人員才有可能享受到失業保險的待遇。
其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必須是因非本人意愿而中斷就業的。這一條件實際上排除了那些主動辭職的失業人員。因為主動辭職被視為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不符合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
什么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呢?
一般來說,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或辭退等。這些情況都是由于外部原因導致的失業,而非失業人員本人的意愿。因此,這些失業人員才有可能符合失業保險的申領條件。
此外,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還必須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這意味著,失業人員需要積極尋找工作,而不是消極等待。只有這樣,他們才能證明自己有求職的意愿,從而有可能獲得失業保險的待遇。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法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有關部門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