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斷交一個月有什么影響嗎?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連續繳納還是斷交累計的繳納?隨社保網小編來了解一下。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費用,為了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對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斷交一個月有什么影響嗎?
不會有影響的,失業保險斷交一個月如果繳費年限未滿一年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為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之一為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失業保險斷交一個月一般不會有什么影響。只要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如單位解雇并且失業保險累計繳納一年以上,就可以領取失業金。領取失業金需要拿身份證、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社保局辦理失業登記。一般是離職60天內辦理,超過期限就無法領取。
失業保險的作用:失業保險主要是為了在職工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按法定發放失業金,以保護職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未繳納失業保險,職工在失業后將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相關法規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法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考失業保險法規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法定。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法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補貼的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