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工作遭受出事傷害能否認定工傷?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許多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選擇繼續工作。然而,當這些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出事傷害時,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呢?
首先,我們需要確定工傷的定義。根據工傷保險相關法規,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出事傷害和職業病。從這個定義出發,我們不難發現,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遭受的傷害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但是也有人認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認定工傷。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法規第二十一條法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應適用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故不能適用工傷保險相關法規認定工傷,對其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按照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處理解決。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過于片面。
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適用工傷保險相關法規認定工傷。法律并未限制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法規并未作出禁止性法定。工傷保險相關法規也沒有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適用該相關法規作出限制性法定。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庭(2010)行他字第10號答復確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相關法規的有關法定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法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故只有當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適用勞務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