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沒有領完失業金再次失業后能繼續領嗎?再就業后失業的失業金怎么領?隨社保網小編來了解一下。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久?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三)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是什么?
失業金一般指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法定》第十三條,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①勞動合同終止的。
②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④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法律、法規、規章法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