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領取了失業金就會被要求退回,最為典型的現象是,職員在再次被單位聘用了,但銀行卡依舊收到失業金,此時就需要將再次就職期間收到的失業金給退回去。
失業金什么情況會要求退回?
如果,勞動者已經重新就業但是發放失業金的部門還在發放失業金,勞動者是需要退回多領取的失業金的。這是由于再次就業就不滿足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了,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失業保險相關法規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法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相關部門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規法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