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法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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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由誰負責?
派遣員工在本市用工單位發生出事傷害的,用工單位應當按國和本市法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均需承擔法定責任。
一家公司將部分業務發包給了姜某,并沒有告訴該業務對應的員工們這一情形。林某就是這些員工中的一員。后來,他發生工傷,由于公司一直沒有為他辦理工傷保險,他要求公司承擔工傷待遇。
公司表示業務已發包給姜某,林某是為姜某工作,應當由姜某擔責。姜某則認為林某屬公司派遣到自己這里的勞務派遣員工,拒絕承擔責任。林某想知道,究竟應由哪一方擔責?
結論
應當由公司承擔工傷待遇。
案例說明
一方面,姜某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林某與公司、姜某之間不屬于勞務派遣關系。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勞動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法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部門依法申請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很明顯,本案中,公司并沒有經過有關登記,公司與姜某只是承包發包關系而非勞務派遣關系,雙方也沒有簽訂過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