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社保有哪些賠償?經濟補支付標準是什么?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一、有些員工上班很多年才發現公司并沒有購買社保,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受到權益侵犯了。那有什么賠償的?
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法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有關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如果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定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法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法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違反法律、法規的法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法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法規法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