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中提到,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礎養老金月發放標準每年定額增加7元,從每年1月 1日起執行。 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礎養老金月發放標準高于90元的市縣,高出部分與地方基礎養老金疊加發放。
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其累計繳費年限在滿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一、海南哪些人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法定,凡具有海南本省區域內戶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機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2個月,未領取職工或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本省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靈活就業或未就業港澳臺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補貼及其他資金構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的下限為200元,繳費標準的上限為上年度海南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參保人員可在繳費標準的上限和下限范圍內,自愿選擇100元的整數倍金額進行繳費。參保人員每年可根據本人實際多次繳費,當年繳費額為各次實際繳費總額。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補貼與個人繳費掛鉤,多繳多補,對參保人員繳費按年度給予補貼。繳費補貼標準如下: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領取職工或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參保地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
(一)累計繳費年限達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施行之日,距60周歲不足15年并按年實際繳費至60周歲的(60周歲當年可自愿繳費);
(三)施行之日,已年滿60周歲的。
二、海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補繳?
2025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可按照欠繳年度的繳費標準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2026年1月1日后,參保人員未按照本法法定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 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逐年繳費5年至6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 年,也可以選擇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已經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得再補繳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相關部門不給予繳費補貼。
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正常繳費的參保人員死亡后,按照其死亡當月中基礎養老金24倍的數額發放喪葬補助金。死亡后遺體火化的,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提高至6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