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是每次領24個月還是一生領24個月?享受失業金的條件是什么?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職工的失業金在單位終止合同的60天以內,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備案,當時沒有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繳納社保以后,在再次終止勞動合同時候一起累計月份合并領取失業金。
1. 無正當理由2次不按法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或者連續兩次拒絕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2.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法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3. 失業金的領取時間有這樣方面的法定: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法規第十七條法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法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