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失業金申請指南(條件+標準+入口)
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怎么領?
一、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按照失業保險相關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相關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根據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一)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四)自2019年12月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由其失業前最后參保地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
三、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九十確定。
四、失業保險金的申領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網報的社保參保變動信息。對非本人意愿的,告知其有按照相關法規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人員持身份證或社保卡就近到各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申領失業金,也可在我國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浙江服務網或浙里辦APP上搜索“失業保險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