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圍,我市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資金不足時,可向我中心各所屬機構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申請條件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 XX 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12 個月以上,或提取公積金后又連續繳存 12 個月以上;
3、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兩用房)并具備有關手續和已交付要求比例的自籌資金;
4、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6、同意及《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的相關要求,按時履行還款義務;
7、法律、法規、規章和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借款人申請貸款視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及不低于房價總額 20% 的首付款單據;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設或房產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施工件,土地使用證或原房屋產權證,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預算或決算;
3、購買二手房,需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及契稅完稅憑證;
4、單位集資建房,需提供集資建房批準件、集資建房交款單據、集資建房或買房協議書;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戶籍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
6、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7、保證人出具的擔保證明及保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8、房地產置業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證明;
9、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程序
1、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領取并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同時附有關材料報送公積金中心審查;
2、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通過對借款人購房真實性及還款能力的審查,提出貸款額度和期限的建議,初審合格并經分支機構負責人簽署后報市公積金中心審批;
3、市公積金中心審查后作出準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將貸款材料轉回各分支機構;
4、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中心各分支機構將貸款材料轉受托銀行,由受托銀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擔保當事人,并簽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辦理抵押擔保手續;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各分支機構通知借款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5、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