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靈活就業人員待遇等待期如何法定?
一是對首次在統籌地區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可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是對特殊情況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
如,由參加用人單位繳費的職工醫保(包括失業期間由失業保險金繳納醫保費)中斷繳費后3個月內,或者在不同統籌地區轉移接續3個月內,可由參保人員個人在按統籌地區法規補足中斷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后,視作連續參保,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
同時,對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因個人就業狀態變化由居民醫保轉為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也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是對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自第二個自然月起暫時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原則上,在3個月內恢復正常繳費的,恢復正常繳費后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工醫保基金按法規報銷;靈活就業人員超過3個月未繳納職工醫保費,以后重新繳費的,可再次設立不超過3個月的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