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可以累計計算嗎?
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可知,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但必須滿足前次失業沒有申領過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過則必須重新計算繳費時間)。如滿足條件,原有繳費時間和當期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并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人員符合了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停止享受其他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當職工重新就業開始繳納五險后,就證明以不符合失業情形,需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
【2】應征服兵役的:不再具有失業人員身份,也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移居境外的:如果失業人員到境外定居的話,其具體情況經辦機構難以掌握,難易享受各種失業保險待遇。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職工在失業期間是以個人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的,是不會影響失業保險金的繼續領取;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也就是說沒有就業意愿的人也不能繼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