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20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21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最高不得超過18432元,繳存基數下限不做調整,仍執行衡水市區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冀州市、深州市、棗強縣、故城縣、景縣、安平縣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武邑縣、武強縣、饒陽縣、阜城縣最低不得低于1580元。
全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為6144元。
二、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繳存基數的5%,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5%-12%間自主確定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
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與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
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