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東莞失業金領取條件如下:按照法規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一、東莞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法規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失業保險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到社保局辦理;
2.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到河源就業局失業保險處辦理失業人員登記備案手冊
3.經審核后,符合條件的,失業保險處簽發《失業保險金核發告知書》,單位及時將其送達失業人員本人
4.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60日內,持《失業保險金核發告知書》、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張到就業局培訓處、職介中心分別辦理職業培訓登記和求職登記
5.失業人員持《失業保險金核發告知書》、戶口本、身份證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張到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按月簽領失業保險金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
法定勞動年齡內在廣東省從業的下列人員:依托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臺實現就業、但未與平臺或機構等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及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
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法規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遵循自愿的原則。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可在注冊登記地參加失業保險;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人就業所在市參加失業保險。
(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需辦理就業登記。
(三)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不實施補繳,靈活就業人員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退費。
繳費的法規
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收入高于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以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基數申報。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原則上以其參保前靈活就業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申報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我國和省法規的失業保險基準費率(當前標準為1%)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后每年7月申報一次繳費基數,申報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該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首次參保時靈活就業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就業月數的平均收入申報繳費基數。
停止參保的法規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停止參保時,應當及時辦理失業保險停保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后重新就業的,可按法規再次參加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時間累積計算。
停止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重新參保的,參照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有關法規執行,若停保和重新參保時間在同一社會保險年度的,可不重新申報繳費基數。
參保人享受失業待遇的條件
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失業的,可以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法規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不含省外戶籍人員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靈活就業的:
1.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產停業1個月及以上的,或者執照(許可證)被市場監管部門暫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銷、注銷的;
2.所依托的靈活就業平臺單位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倒閉或停業整頓的;
3.所依托的靈活就業平臺單位不再提供靈活就業崗位的;
4.依托平臺單位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被平臺單位暫停服務資格連續30天及以上的;
5.參保人因病或因傷無法從事靈活就業的;
6.法律法規法規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斷靈活就業情形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就業需求的。
參保人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現行法規最低工資標準×90%,目前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900元,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失業金:1900×90%=171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