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在失去工作的兩個月內去當地的人力資源部門辦理失業登記,之后會給你一個失業登記證明;
2、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或者相關機關出具的相關身份的證明;
3、領取人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非本人意愿的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終止服務的證明;
4、當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求職證明,這個是為了證明你有求職的需求;
5、在失業保險的承保機構或者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進行失業保險的領??;
6、我國要求的其他相關件等等。
領取人在60天內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后,攜帶相關的身份證原件和相關的材料,去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失業保險領取申請書,提交申請即可,一般都是在當地的市民服務中心的窗口辦理,辦理完成后,按照上一年度的最低社會平均工資每月發放,直至領取人找到下一份工作或者到達最長領取時間的,則不在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