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失業保險領多久?
失業保險金能領多久取決于失業職工繳費年限。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簡單來說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二、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是按照法規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規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法規,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證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綜合上面所說的,失業保險只有失業的人員才可以領取,但前提也是在購買有失業保險的情況之下才可以獲得,對于失業保險的領取情況就要結合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一般工作的時間越長所獲得的失業金就會越多,但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