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還能領失業金嗎?
答:可以再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計算方式: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一)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二)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三)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四)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2022天津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核定表一覽
天津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核定:
| 繳費年限(年) | 待遇期限(月) |
| 1-3(不含)年 | 6個月 |
| 3-5(不含)年 | 12個月 |
| 5-10(不含)年 | 18個月 |
| 10年以上 | 24個月 |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相關法規參加失業保險,且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相關法規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相關法規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相關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相關法規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相關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法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