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怎么領取?
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須延續繳費至滿15年,才能辦理退休。
享受基本養老金體現參保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參保人員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才能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對象及范圍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及對象是:本市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及對象:基本原則是維持現狀,即已經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繼續參保繳費,尚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暫不納入參保范圍,待我國和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調整后,按我國要求執行。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及對象是:凡具有我市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發?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法
2006年1月1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法。
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退職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法
以現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費計發方案為基礎,結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和金額確定。對符合要求繳費年限,并按規則標準足額繳費的,按現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費方案計發退休養老金;繳費年限少于參加工作年限,或者未按要求標準足額繳費的,以現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費計發方案為依據,按少繳時間、金額比例減發相應比例的退休養老金。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法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有條件的縣(市、區)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城鄉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負擔。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