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的社保繳費基數是怎么確定的?對于社保的繳費基數,各個省在每年的7月到8月份都要公布本省的社保繳費基數。但是這個繳費基數主要是兩個意圖。第一個意圖是作為計算繳費指數的參照;二是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的上限和下限,并以此作為參照來計算職工個人的繳費指數工資。
對于社保繳費基數總體上就是兩句話,用人單位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按照社保法的表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
按照原國家勞動社會保障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表述,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精神的表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
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精神的表述,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職工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
從上述規定的表述中,綜合起來江蘇省的繳費基數其實和全國的規定是沒有差別的,用人單位是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來作為繳費基數,但是這個工資總額既可以是上年度本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也就是本單位發給全體職工的工資之和,也可以是上月本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也就是上個月單位發給全體職工的工資之和;對于個人其實也是一樣的,既可以是上年度本人工資的平均工資,也可以是上月本人的實際工資等。
不管是按照上年度本人的平均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還是按照上個月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其實都是合法的,你們單位如果也是按照職工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只要是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收條例的規定進行申報,其實按照一至六月職工本人的平均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我認為也是合法的。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職工的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但如果按照半年或是一年本人工資的平均工資,其實這些項目也是平均進去了的,并不影響個人的社保繳費權益。
綜上所述,根據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原國家勞動社會保障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的規定,用人單位是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是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至于個人實際工資是按照上年度本人工資的平均工資,還是按照上月本人工資,或是按照上半年的職工個人的平均工資,只要是按照本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都是合法的。